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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破产利息计算

发布时间:2025-12-19 | 作者:吴亮律师 15555555523(微信同号)
企业破产时,利息计算中这些错误操作易致权益受损:
1. 逾期申报债权:未在法院规定期限内提交债权材料,利息部分可能无法确认和清偿。
2. 利息算至清偿日:误将利息计算至实际清偿日,主张金额或被管理人/法院驳回。
3. 忽视担保债权处理:债权有担保却未及时主张优先受偿权,利息部分可能丧失优先清偿机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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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业破产后利息计算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,以下是不同情形说明:
1. 附利息债权: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;
2. 未到期债权:受理时视为到期,利息计算截止至受理日;
3. 未申报/逾期申报债权:利息部分可能无法清偿;
4. 有担保债权:担保债权的利息仍可能受优先保护;
5. 违法破产程序:可能影响利息计算及清偿顺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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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业破产利息计算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》第四十六条进行分析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》第四十六条:“未到期的债权,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。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。”该条明确,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,所有附利息债权不再继续计息,无论是否到期。例如,破产受理前欠债权人的本金及截至受理日的利息可申报债权,受理日后产生的利息不再计入。此规定旨在统一清偿标准,避免债权人之间因时间差异产生不公。因此,企业破产后,债权人仅能主张至破产受理日的利息,且需依法申报债权方可获得清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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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业破产过程中,利息计算存在法律风险点,常见情形如下:
1. 利息无法清偿风险:如某企业破产受理前欠债权人本金50万元、利息5万元,破产程序中仅确认本金及截至受理日利息为债权,后续利息不再计算,清偿比例约30%,债权人最终仅获约
16.5万元利息清偿。
2. 证据不足致利息主张被驳回:如债权人无法提供完整借款合同或利息计算依据,管理人可能仅确认本金,不认可利息主张,造成债权人利益受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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